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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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落实举措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3-00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外管〔2023〕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资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落实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落实举措》,现经市领导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设立研发中心的落实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五)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其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于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的免税申请,海关部门设立审核“绿色通道”,优先适用“承诺制”办理,畅通优惠政策咨询通道。加强对企业类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类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依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在享惠受惠方面遇到的困难主动服务、“一对一”指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充分发挥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作用,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申请使用。对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予以协助。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相关设备减免税货物提供商品归类指导服务,缩短企业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高校及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和研究生培养,共建实践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向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汇集,服务外资研发中心科技成果挂牌展示交易。加大对用人单位申报指导力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向人社部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向人社部进行推荐,经人社部批准后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推荐有条件的平台类研发中心申报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除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外,平台入驻企业可使用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发挥政策工具引导撬动作用,优化服务流程,加大信贷投放,充分满足外资研发中心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外资研发中心金融需求和行业特征,创设金融产品,积极与各级商务部门及外资研发中心对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内部金融数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指南解读、申报项目语言适用等方面提供适当便利。畅通外资研发中心承担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通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申请进入我市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

三、提高研发便利度

(十一)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依法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完备性查验工作。推进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研究,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做好我市工业领域数据依法出境和网络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落实我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审查。举办《著作权》法培训,不断完善天津市作品著作权登记系统,方便著作权人开展登记。搭建版权贸易平台。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以及海关总署授权各直属海关对部分进境生物材料实施检疫审批要求,开展检疫审批工作。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货物,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并提供延期手续办理便利。(天津海关、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十四)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外资研发中心的外籍团队成员,可凭单位证明函件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办理一次性不超过五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随行家属可凭单位证明函件、亲属关系证明和体检证明,申请办理与外籍团队成员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国内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经外资研发中心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市外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外资研发中心聘任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市人社局)

(十六)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积极帮助协调其外籍子女入学天津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使用国际人才社区公寓及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各区域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各类各级研发项目。(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在薪酬收入购付汇、随行子女学费结汇等方面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指导银行落实好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保障海外人才用汇需求。支持银行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八)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强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制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措施,深化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及司法规律的把握,加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等沟通联络、对接需求,精准提供检察服务,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提升企业风险防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在公安部门各分局环食药大队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流动警务站”,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实现“零距离”、“零门槛”。推进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工作,包括基地创建、企业培育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发挥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四大重点领域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知识产权高效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支持帮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职能,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裁决,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外资研发中心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台《关于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涉平台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和竞争行为提供明确清晰的规则指引。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办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聚焦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权利滥用以及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行为依法开展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保持对进出口侵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解决困难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各区域可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举措落实落细,引育外资研发中心在津布局、发展壮大。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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