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方案》(津商市场〔2021〕19号)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实际,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区镇村三级商业网络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郭凯;电话:022-58665605;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电话:022-23391879;
滨海新区商促局王兴伟;电话:022-65306107;
武清区商务局 李峻豪;电话:022-82966239;
宝坻区商务局 张自中;电话:022-29242642;
宁河区商务局 胡振业;电话:022-69593557;
静海区商务局 刘树禹;电话:022-63032515;
蓟州区商务局 于再兴;电话:022-29142413;
蓟州区农业农村委 杨若男;电话:022-29120838;
宝坻区农业农村委 刘立君;电话:022-29267805;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翟春雷;电话:022-82966550;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 曹雨江;电话:022-69592302;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 李爱军;电话:022-28942200;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李茹;电话:022-65369714)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方案》(津商市场〔2021〕19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县域商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基本形成每个主城区都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每个乡镇都有商贸中心、每个村都有便民商店的商业网点布局;形成每个县城都有物流配送中心、每个乡镇都有快递物流站点、每个村都有寄递服务的物流配送功能。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服务下沉和农产品上行,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促进农村消费升级。
至2025年,新建或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6个、物流配送中心5个、乡镇商贸中心24个、村级便利店120个、乡镇集贸市场40个。“快递进村”覆盖率达到100%。推动4家龙头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参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相关规定,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针对新建或改造提升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不支持村级便利店和区级商贸中心建设。
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支持改造提升乡村家电销售、配送、维修、回收网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农村电商或网络零售平台建设或改造提升的设施设备、软件等购置费用,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针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集散中心等,对新建或改造提升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生产资料配送站点等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针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针对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在中心城区设立“津农精品”、天津市地产农产品展销专区专柜专馆和净菜连锁销售网点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4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整合现有区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对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新建或改造提升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针对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提升商旅文融合、工商联动等综合性生活服务载体,对工程及设施设备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县域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主体申报,进行政策宣讲。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所在地分别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于9月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一式8份)。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完成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并进行对外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近核查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审验收。县域六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届时项目单位应提供购置设备PPT、项目相关发票原件、财务凭证及账簿、转固凭证等。根据评审结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评审验收费用应由各区财政列支,不可使用中央财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县域六区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项目评审验收。
(三)资金拨付。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县域六区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全市统筹后,在县域六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商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规定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主体应为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含农村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建设取得合法手续,三年来无安全生产事故、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二)申报项目没有享受或已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已获得过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三)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建成,财政资金支持的费用发生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四)项目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定期向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向市商务局备案。
(五)项目投资额不得包括关联交易,且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工资、租金等间接开支。
(六)涉及基础设施新建设类项目需提供竣工决算报告或专项投资审计报告及竣工备案验收(民防、消防、规划)等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多个支持方向及投资要求的项目,单个申报主体可以同时申报,财政补助比例分别按照不同方向标准核算,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对不能按建设计划完成的项目将取消财政资金补助。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与专家核定投资预算金额不符且比例低于80%的,或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和投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向所属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重新审定。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披露项目投资明细表内容,设备含税价格及不含税价格,转固凭证等);
(四)资金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
(五)评审项目资金费用明细表(见附件3);
(七)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见附件4);
(八)项目承诺书(见附件5);
(九)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6);
(十)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并下载本单位信用信息报告;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scjg.tj.gov.cn/gsxt)网站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并打印本单位“信息类别分类”下“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监管名单信息”页面。
(十一)申报主体及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7)。
(十二)涉及基础设施新建设类项目需提供竣工决算报告或专项投资审计报告(附发票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竣工备案验收(民防、消防、规划)等相关手续。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8份)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请材料使用浅蓝色封面(见附件8),申报材料文字请使用小四仿宋_GB2312字体,不加粗。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域六区作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对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组织情况、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创新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半年将当年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为申报主体做好指导服务,对申报主体上报的项目认真把关,加强项目监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做好督促指导,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对预拨资金未使用完成的,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针对县域六区统筹调剂。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和项目单位予以支持。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做好宣传推广。县域六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申报指南进行政策宣讲,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
附件: